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其中《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共包括环境监测仪器4类,分别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监测仪器,该仪器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目录》(2017年版)并不是*次发布,早在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排污企业购买《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促进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然而2008年版《目录》已实施9年,明显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环保需求。因此,2016年4月*会同*、*、*等部委牵头组织了《目录》的修订工作。
对比2008年版《目录》,不难发现2017年版《目录》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在目录的编制方面。2017年版《目录》目录修订力度非常大。2008年年版《目录》涉及3项环境监测仪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2017年版《目录》仅保留1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且修订了其技术指标及应用领域,以支撑火电厂烟气超低排放、垃圾焚烧电厂废气在线监测问题,新增3项仪器(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以支撑解决控制脱硝工程的氨逃逸问题、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问题、重点行业水质重金属排放控制问题。删除了2008年版目录中的广泛应用设备(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及代表性差的设备(如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
二、在目录的实施方面。要求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大大的方便了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申报,简化了事前审批流程,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督。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国家*、地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经*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